湖南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工作力度,对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影响拍卖行业形象、违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拍卖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不规范拍卖行为进行约束、纠正,建立有序竞争、和谐发展的拍卖市场秩序, 营造拍卖行业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湖南省以外的拍卖企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湖南省拍行业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湖南省内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及外省拍卖企业在湖南省内开展的拍卖活动是否违反本《公约》进行监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许可证书以承包、出租的方式,租赁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拍卖程序,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拍卖公吿,展示拍卖标的,组织拍卖会,制作拍卖笔录,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七条 证照相符,不超范围经营,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网络拍卖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八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拍卖企业经营范围含咨询、商务策划等服务项目的,宜与委托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第九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审查,不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不知假拍假,坚决杜绝“假”拍,避免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条 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釆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杜绝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以致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杈益。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拍卖笔录和拍卖会现场影像、网络拍卖等相关拍卖资料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规范拍卖企业运营机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应按照《拍卖法》、《民法典》规定,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若委托人限制拍卖人收取买受人拍卖佣金比例、或报价比选要求以收取买受人佣金比例作为报价比选条件的,必须抵制拒绝损害拍卖人法定权利的不平等条款。
第十四条 坚决抵制恶意降低拍卖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坚决遏制零佣金或低于拍卖成本、不以降低佣金或贬低他人企业形象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十五条 拍卖人应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拍卖人禁止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或标的物。
第十六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拍卖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应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关系,提倡团結协作,互相支持、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和谐相处。
第十九条 拍卖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拍卖师自律公约》,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各项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师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拍卖师正当权益。不得与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损害其他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得为非拍卖企业、超范围经营拍卖企业或明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会。不得将拍卖师证书借予他人或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拍卖)。不得在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或尚未注册期间主持拍卖会。不得在主持拍卖会时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未经注册单位的同意,为其他拍卖公司主持拍卖会。变更注册拍卖企业时,不得损害原注册拍卖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条 按规定准确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及年审信息。
拍卖企业应根据“成交确认书”按时、准确、如实向《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系统平台》报送,遇有流拍和当月无业务的信息报送实行“零申报”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报漏报,确保拍卖业务信息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拍卖经营许可证是从事拍卖业务的必备资质之一,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年审,这是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一种监管要求,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省拍卖企业到湖南省开展拍卖活动的,必须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佣金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形式贬低当地拍卖企业;不得以牺牲行业利益的代价扰乱当地拍卖市场秩序。外省企业违反上述自律标准和《拍卖法》的规定,损害当地拍卖行业利益,湖南省拍协将联合省市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问责处理,同时向中拍协举报,申请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章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公约发布机构组织实施。
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地市拍卖行业协会及会长、副会长单位为协助执行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拍卖企业、拍卖活动违反公约情况进行监督、上报。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内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违反本《公约》的,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拍协举报,行业协会将依据《约谈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处罚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约》的,经查证属实,发布机构对其进行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省拍协定期通过拍协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取消省拍协会员(包括社团组织任职)单位资格;
三、向中拍协建议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社团组织任职)单位资格;
四、降低或者取消省拍协星级评定等级;
五、向中拍协建议降低或者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
六、三年内不得参加协会组织相关荣誉评定、协会各项入围委托申请和不开具年审合格证明。
七、三年内不得参加协会组织相关荣誉评定、协会各项入围委托申请和不开具年审合格证明。。
处理建议由公约发布机构研究后作岀决定。处理决定可以是建议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公布机构对违反公约的企业处理后,还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经发布机构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公约应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第五届 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自律公约施行后,原省拍协于2008年二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废止。
欢迎同行和社会各界监督。各拍卖企业有权对违约行为向省拍协书面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31-8221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