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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拍协 | 关于以竞价等名义开展的经营性行为应受拍卖法律法规监管的严正声明
2026-11-043

关于以竞价等名义开展的经营性行为应受拍卖法律法规监管的严正声明

为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2024年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据此,凡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性行为,无论线上网络竞价还是线下拍卖,均应纳入《拍卖法》规范的范畴,接受同等监管。


近期,广东拍协关注到个别平台大量套用“竞拍”、“竞价”等拍卖专业术语开展经营性活动,其竞拍规则在核心机制上与法定拍卖程序如出一辙:以公开竞价为交易方式、以价高者得为成交规则、设置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引入保证金制度与竞买人编号管理,实质上已完全具备拍卖的行为特征,却自认为不属于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约束。此种做法,一边在规则设计中全面移植拍卖机制,一边在名义上刻意回避“拍卖”二字,试图以“竞拍”之名行拍卖之实,再以非拍卖之辩逃避法律监管,实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既严重扰乱拍卖市场秩序,又误导公众对合法合规拍卖的认知,并有规避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嫌。


为明确拍卖行为特征,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规范交易市场秩序,广东拍协郑重声明如下:

一、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凡通过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交易形式均属于拍卖行为,应当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拍卖经营许可,由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开展,并依法完成纳税义务。

二、违反拍卖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拍卖法》第六十条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九条予以处罚,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拍卖人自行拍卖自身物品的,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三条没收拍卖所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予以警告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广东拍协呼吁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利,对以“竞拍”、“竞价”等名义规避拍卖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关注和抵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四、欢迎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反映违法违规拍卖活动线索,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涉嫌电商平台组织商家开展违法拍卖活动、未尽证照核验义务,拍卖主体无营业执照、无拍卖经营许可,拍卖活动无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及拍卖行为侵害相关方权益等行为的,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12315);

(二)涉嫌拍卖主体无文物拍卖许可、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批准的,向文物部门举报(12359);

(三)涉嫌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的,向公安机关举报(110);

(四)涉嫌以竞价名义偷逃拍卖相关税款(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个人委托方代扣代缴所得税等)的,向税务部门举报(12366);

(五)涉嫌多头违法违规的,可向政务服务热线举报(12345);

(六)有关情况,可向广东拍协反映(020-87396212)。



附件:相关法律罚则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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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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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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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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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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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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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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